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崔某某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09年1月在三塬镇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带有前婚女孩李**。婚后于2011年9月生育女孩张**。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没有一点感情基础,致使婚后因性生活经常吵架。吵架时被告曾两次拿刀威胁原告。2012年6月19日晚上,被告因性生活问题对原告实施暴力,致使原告受伤。第二天,双方就到三塬法庭离婚,经法官调解没有离成。被告让原告远走高飞,两年后婚姻就自动解除了。于是,原告带着长女李**于2012年6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过一次家。据上事实,被告心胸狭窄,脾气暴躁,夫妻之间根本无法沟通,根本没有什么感情可言。截至目前,已经分居三年多,致使感情完全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为此,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诸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前婚女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婚生女孩张**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返还结婚的彩礼26000元,并且一次性付清孩子抚养费,则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09年1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2011年9月13日生育女孩张*甲,现随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性生活不和谐经常发生矛盾。2012年6月份,原、被告因性生活问题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原、被告家庭财产有砖混结构房屋16间(原告离家出走后由被告修建),洗衣机一台。原告婚前财产有大衣柜一件、电视柜一件、TCL牌电视机一台、茶几一件、沙发一件。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佐证:

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

2、户口薄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孩子出生时间;

3、谈话笔录、庭审陈述,证明原、被告结婚情况、分居生活情况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三年有余,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放弃婚前个人财产及家庭共同财产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关于孩子张**的抚养权,因双方都同意由被告抚养,故孩子由被告抚养,但原告应承担抚养费。对被告主张的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的意见,因双方结婚已多年,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要求原告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张*甲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崔某某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三、原告崔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及原、被告家庭共同财产均归被告张某某及其他家庭成员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