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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孔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办理协议离婚,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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