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孔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办理协议离婚,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李某某与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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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