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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感情不和,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为此,原告于2014年10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未判离。但双方关系一直未改善,故再次诉讼要求离婚,婚生三个孩子本人要求抚养一个,共同财产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离家闹离婚纠纷,长期不尽孩子的抚养义务,如其承担离家期间孩子的抚养费用及因计划生育需交纳的社会抚养费用,婚姻问题双方可以协商,但被告不希望双方离婚,愿意改正缺点,双方和好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8月13日生育长女张*,2010年8月15日生育次女张*,于2012年9月26日生育一子张**。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矛盾产生,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14年10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共同财产方面,原告提出购有货车一辆及共同存款在被告父亲名下40000元,债权有出借给被告亲戚20000元。对此,被告表示车辆系其姐夫购买,无出借债权。共同债务有30000元,用于缴纳子女社会抚养费及孩子生病开支。对共同债务,原告亦持否认态度。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u0026amp;amp;ldquo;**设牌u0026amp;amp;rdquo;摩托车一辆,u0026amp;amp;ldquo;金*u0026amp;amp;rdquo;洗衣机一台,u0026amp;amp;ldquo;长虹u0026amp;amp;rdquo;电视机一台。庭审后,被告保证改正错误,恳请原告谅解,原告未明示态度,但表示对双方婚姻矛盾可先行搁置。

上述事实,有双方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登记结婚,已育有二女一子,婚后对家庭矛盾缺乏协商沟通及正确的处理方式,造成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诉讼离婚,本院未予准许。本案中被告诚恳请求原告给予谅解,原告也表示可对婚姻矛盾先搁置缓解,故对双方婚姻暂不做判离为宜。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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