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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与马*乙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某甲与被告马*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告马*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农历10月经他人介绍由父母包办举行婚礼,2009年11月23日补办结婚手续。生育孩子两个。结婚初期夫妻感情较好,2011年原告和被告一起外出打工,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原告回家后,被告拒绝回家。2013年农历正月15日原告央请双方的长辈和被告清真寺的阿訇调解,原告给被告拿去安家费4200元,被告在以上调解人面前保证好好坐家,安家后第二天被告又跑回娘家。原、被告父母是亲戚关系,原告父亲多次去叫被告回家,被告拒绝回来,在娘家居住至今。原告一家人是残疾人,且原告的听力和语言存在障碍,被告嫌弃不坐家。长子田**随原告生活,次子田**随被告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10000元,要求被告父亲偿还借去的现金1000元,返还安家费4200元和寻找被告花费的37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某甲提供以下证据:

1、原、被告的结婚证原件2本,拟证明原、被告属于合法婚姻;

2、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拟证明其是适格的原告;

3、原告的残疾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听力和语音存在障碍;

4、原告的低保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家庭收入状况。

被告辩称

被告马*乙未提出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安家时拿来的4000元是被告和孩子的生活费,被告和孩子已用完了,不应当返还。被告父亲借用原告父亲1000元钱的情况属实。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被告因做了绝育手术,要求抚养次子田**,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费10万元。

被告马*乙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农历10月经父母包办举行婚礼,2009年11月23日补办结婚手续。生育孩子两个,长子某丙,现年9岁,现随原告某甲生活;次子某丁,现年7岁,现随被告马*乙生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债权债务。结婚初期夫妻感情较好,2011年原告和被告一起外出打工,期间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原告打工回来后,居住在娘家。2013年农历正月15日原告央请双方的长辈和被告清真寺的阿訇调解安家,安家后的第二天被告又跑回娘家。原告父亲多次去叫被告回家,被告拒绝,在娘家居住至今。原告是残疾人,听力和语言存在障碍。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并抚养孩子,要求被告父亲偿还借去的现金1000元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1、2、3、4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当庭的一致陈述为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u0026ldquo;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u0026rdquo;其中列举的婚姻自由原则当然含概离婚自由之意。在司法程序中,双方已缔结的有效婚姻关系,应参照当事人就婚姻问题是否形成合一的意见或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准则,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本意。诉讼中,斟酌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以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的空间之标准衡量。原、被告结婚后,双方对彼此的了解是不完全的,常因琐事频发矛盾,夫妻关系日趋紧张,说明了双方的感情逐渐削弱,从后期双方出现的长久分居的状况,更能印证前述的论断,此亦为婚后感情状况之描述;然双方在分居期间经他人说和,当事人并未相互u0026ldquo;让步u0026rdquo;而和好,双方仍然分居。说明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此为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要素。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遵照必须调解再次说和未果,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女本院本着对子女的成长教育有利之原则,具体对比了双方的收入状况、居住环境、孩子的年龄及原、被告分居期间两孩子随原告和被告生活的现实,应确定原告和被告各抚养一个孩子生活为宜。鉴于被告提出的原告给予10万元的经济帮助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要求过高,就原告的残疾程度和原被告打工就业相比,被告的情况略胜于原告,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马*乙离婚;

二、婚生长子田玉军,随原告某甲生活,次子某丁随被告马*乙生活,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

三、被告马*乙父亲借去的现金1000元折抵成孩子某丙的抚养费,被告不再偿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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