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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魁某某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魁某某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魁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4年10月28日生育男孩张**。孩子出生后的第28天,被告就因琐事打原告。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强行拿走原告钥匙,将原告赶出家门。后在原告及同事请求下,被告同意原告回家看望孩子,7月15日晚10时许,被告因琐事殴打原告,并让原告滚出去,原告抱孩子到了娘家。据上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3、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口头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魁某某与被告张*甲于2013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8日生育男孩张*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2015年7月16日,原、被告发生争执后原告带孩子回了娘家,居住至今。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矛盾处理不当而吵嘴打架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遇事互谅互让,冷静处理,夫妻关系是有望改善的,且孩子尚小,正需要父母双方的抚养和照顾,故原、被告应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魁某某与被告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魁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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