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马*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以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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