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某与马*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马*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以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