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崔某某诉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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