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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X诉*XXX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XXX诉被告赵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两个男孩。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行为粗暴,结婚两月就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6月因家庭琐事被告持木棍对原告全身乱打,多处受伤青肿,后经娘家人调解安家。可是被告恶习不改,2015年6月20日因琐事又毒打原告,当天被告将原告强行送回娘家,至今未叫过。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原告,再也不想与被告共同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次子由原告抚养,长子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孩子抚养费;3.被告向原告给付生活费5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结婚时间、孩子生育情况及分居时间均属实。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因家庭琐事矛盾也发生过,但没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事情。2014年6月虽发生矛盾打了架,但还是共同生活。2015年6月20日,原告故意找茬与我发生矛盾,事后我们带孩子一起去其娘家开斋,原告家人却打了被告,便带孩子回了家。后让弟弟去叫原告回家未果,被告也去叫过,但其娘家人称不要到她们家,说要离婚。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两个孩子还小,需要照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前被告给原告送彩礼26000元(全包)。2010年10月15日生育长子,名叫赵XX;2014年11月8日生育次子,名叫赵XX,两个孩子现随被告一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虽琐事矛盾时有发生,但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经调解和好。2015年6月20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带孩子到原告娘家开斋,被告与原告家人发生矛盾,分居至今。期间被告叫原告回家未果。原告的陪嫁有:u0026amp;amp;ldquo;一、二、三u0026amp;amp;ldquo;皮革沙发带茶几一套、双缸洗衣机一台、电视柜一组、梳妆台一台,该财产在被告家,另有黄金耳环一对、戒指一枚,该财产由被告保管。现原告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等证据证明,诸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属合法婚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虽有矛盾发生,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若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互谅互让,相互珍惜,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仍能构建幸福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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