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xx与被执行人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交付了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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