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文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大**人民法院(2015)大民三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以请求判决准予其与被上诉人付某某离婚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某某又以同意按照原判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文某某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且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文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文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文某某负担,余150元退回文某某本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