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对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潭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中,该案案号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补正该案案号(2015)潭民初字第226号为(2015)潭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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