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办理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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