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大**人民法院(2015)大城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顾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顾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张某某与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赵*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某与麻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张*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夏慧兰诉赵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某与汪*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白**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包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