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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大**人民法院(2015)大城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顾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顾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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