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谈话后,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将本案执行款3000元全部交付法院,10月28日申请人包某某领取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临潭县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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