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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禹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与被上诉人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一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于2015年1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沈*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理由正当,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沈*负担,余款150元退还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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