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袁*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一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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