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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