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X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X撤回对被告刘X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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