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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