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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