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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