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甲诉被告张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甲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在考虑是否离婚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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