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就相关事宜需进一步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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