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马*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以“被告马*甲坚持不肯离婚,经考虑待分居年满两年后再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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