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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与被告李**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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