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殳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甲与韩*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与马*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苏*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