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经法庭调解,我俩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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