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暂时不要求离婚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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