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已与林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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