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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已与林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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