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叶金瓶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与被执行人叶**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大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魏*彩礼2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75元。本案执行费277元,上述共计25352元。在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叶**现在下落不明。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北民大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15)北民大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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