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我与祁某某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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