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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我与祁某某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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