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已经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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