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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仇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仇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仇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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