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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