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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