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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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