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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