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