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离婚的证据不足,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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