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某诉称,2000年11月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0年5月12日生育一女杨悦,现年15岁;2004年6月16日生育一子杨*,现年11岁。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家庭及孩子不管不问,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杨*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杨*由被告抚养;3.家庭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2.照片五张。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

被告辩称

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

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证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实原、被告于2010年9月6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予以采信;原告证据照片,证实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之间发生矛盾,被告殴打过原告的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0年5月12日生育一女孩杨*,现年15岁;2004年6月16日生育一男孩杨*,现年11岁。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原告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以维持和睦的家庭生活。本案中,原告以被告不尽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主张离婚,但被告不予认可,且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愿望,虽然被告因家庭矛盾殴打过原告,但并非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已育有两个子女,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稳定,如双方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积极化解矛盾,仍能维持和睦的家庭生活。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某提出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