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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