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王某某与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