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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某某及被告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3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二次婚姻,未生育子女。刚结婚时双方还有感情,原告于2013年3月16日在国伟清真大饭店上班,每月工资2000元都花在家中。后被告在外有外遇,经常殴打原告。被告经常出去喝酒,每次都与第三者在一起,因此事,原告与第三者在星海花园南门口打了起来,第三者报警处理。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无法维持,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坚决不离婚。双方都已经是二婚了,都带着孩子,都挺不容易的。毕竟原告就剩一个老母亲了,兄弟也离婚了带着一个小男孩,都挺可怜的。双方闹矛盾后,被告也去找过岳母说过这个事情,岳母也不同意原、被告离婚。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两本,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的事实。

被告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公证书各一份,证明被告于2009年7月1日购买位于平罗县城人民西路北侧星海花园小区住房一套的事实。

原告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综合分析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13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夫的女儿左某某(2010年12月1日出生)、被告与前妻的儿子徐*(2002年12月15日出生)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而被告认为其与第三人系朋友关系,仍有往来,双方因此发生争执。2015年10月2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界限。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婚后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而被告明确表示不愿意离婚,保证以后和第三人断绝往来。从双方的感情基础以及婚姻现状看,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应当注意与其他女性保持合理的距离,原告也应当避免不合理的怀疑。双方应互补不足,遇事多做自我批评,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体谅、多做沟通。因此,为了有利于家庭团结、夫妻和睦,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哈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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