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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考虑家庭稳定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离婚诉讼。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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