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考虑家庭稳定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离婚诉讼。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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