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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石惠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赵某某与张某某于1997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赵某某系肢体叁级残疾,张某某系智力贰级残疾,从张某某的残疾证显示其监护人系赵某某。赵某某与张某某于1998年12月25日生育一女张**。现*某某以其与张某某婚前缺少了解,张某某隐瞒婚史,双方草率结婚,且已经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要求判决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婚生女张**与赵某某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均为残疾人,在生活中应当互相帮助,互相扶持,且张某某为智力残疾,生活更需要他人细心照顾,故对赵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张某某承担。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缓交),由赵某某负担。

上诉人诉称

赵某某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赵某某与张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赵某某与张某某婚前缺少了解,张某某隐瞒婚史,双方草率结婚,且已经分居多年。张某某也未尽抚养婚生女张**义务。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准许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婚生女张**由赵某某抚养。

被上诉人辩称

张某某未到庭答辩,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审过程中,赵某某、张某某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帮扶的义务。本案中,张某某智力残疾,赵某某应给予扶助、爱护,并照顾家庭。同时,赵某某为张某某的监护人,赵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不准许*某某、张某某离婚。综上,赵某某诉请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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