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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5)石大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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