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有一男一女。由于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和,矛盾不断。被告时常故意制造矛盾辱骂和殴打原告。2005年冬天,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叫来乡政府计划生育干部强行给原告做了绝育手术。2010年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打了原告一拳,次日原告在实在和被告无法共同生活的前提下离家出走,分居至今。2013年7月,原告起诉离婚,县法院以撤诉处理。2015年9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抚养男孩,女孩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孩子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归原告所有;4、被告给付生活困难补助费20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于1993年11月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申领了结婚证。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女儿现已出嫁。双方婚姻存续近22年,答辩人根本没有对被答辩人进行殴打和辱骂,计划生育手术是国家政策。2014年被答辩人不顾答辩人感受,将一男人带到家中,答辩人发现后打了被答辩人几下,此后双方关系和好如初。2015年农历1月3日,被答辩人在无任何矛盾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衣服烧毁,并带走了存放在家中的40000元现金。答辩人发现被答辩人出走后,到包头、白银等地寻找,前后共计支出费用8000元。最近被答辩人不顾婚姻存续公然和中咀岭乡马家咀村的尕黑麦在吹麻滩同居。目前家中债务5000元,为了家庭的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答辩人可以原谅被答辩人的过错,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调解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有两个孩子,女孩王*甲,现年19岁,现已出嫁;男孩王*乙,随被告一起生活。2009年2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致使双方分居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持己见,未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有两个孩子,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矛盾,原告离家出走,但只要双方正确处理矛盾,互相宽容,为男孩的健康成长着想,婚姻能够和好。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