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诉至本院。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诉状中所写地址没有人签收传票,联系号码无人接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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