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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农历11月16日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2006年8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生有一个孩子。婚前双方互不了解,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性的对原告实施殴打,被告具有赌博的恶习,长期性的参与赌博。2005年8月,被告赌博后晚上一点半回到住处,原告责备了几句,就对原告进行殴打,并将自己的左手两根手指剁伤。2006年4月,被告手持改锥意欲对原告进行伤害。2009年6月,被告手持镰刀准备打原告。2015年9月25日,被告再次因家庭琐事在电话中辱骂原告,并在电话中称让原告来收尸。原告因害怕被告到营业厅闹事而躲出,被告到营业厅后用营业厅的电话给原告打电话让原告到家中。原告央请三名同学到家中时,看见被告在家中厕所纵火,将枕头浇上汽油点燃,手中拿着刀子。双方婚姻存续近11年,积累的共同财产为团结新村住宅一院,现住的滨河家园2单元2142楼房一套及家庭日常用品。共同债务123000元,其中银行按揭贷款60000元,他人债务63000元。2015年10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抚养孩子,被告承担孩子一半的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分割共同债务;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辩称: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经人介绍相识,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关系很好,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吵口打架的事确有发生,偶尔也分居过,答辩人承认是答辩人的不对,但一个家庭的矛盾不可避免,也很正常。2015年9月25日,被答辩人的行为使答辩人的行动有些过激,做了一些不该做的事情,导致被答辩人外出,这点请求被答辩人原谅。恳请法院调解原被告和好,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生有一个男孩,叫赵**,随被告一起生活。2015年9月25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达成协议。

裁判结果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复印件、双方谈话笔录。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夫妻关系较好,生有一个孩子,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被告已经承认错误,请求原告原谅,只要双方互相宽容、谅解,为孩子健康成长着想,婚姻能够和好。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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