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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羊某某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羊某某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诉至本院。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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