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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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