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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