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