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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